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9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95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曹伯偉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61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曹伯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曹伯偉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
上罪。
(二)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999
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易科
罰金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
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
徒刑以上之罪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為累犯。參酌
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衡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
後,又再犯本案之罪,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兼衡其
前、後之犯罪情節均屬酒後駕車之同類犯罪,顯未思悔悟
,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,並無其所受刑罰超
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
,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(三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
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,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
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、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,為
時甚久,且被告前曾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,經本院以101
年度交簡字第279號、110年度交簡字第1999號判決分別判
處拘役40日、有期徒刑3月確定,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之規定,被告理應知之甚詳,竟仍又酒後騎車,
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.05毫克,再考量被告犯後坦
承犯行之態度,暨衡酌其品行、素行、智識程度、生活狀
況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吳育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617號
  被   告 曹伯偉 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0 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曹伯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
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
自112年5月7日下午2時許起,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水路2段與
員林大道口附近之榕樹園小吃部,飲用半瓶高梁酒後,仍於
同日晚間7時許,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其住處。嗣於同日晚
間7時27分許,行經員林市員水路2段與員林大道3段路口時
,適為警攔查,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
達每公升1.05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曹伯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三)駕照種類與違規查詢紀錄、車籍資料。
(四)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擷取照片、查獲照片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被
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
錄表1份可參,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
,為累犯,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,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
形,且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,請酌量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5  日
檢 察 官 蔡勝浩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高子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