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2年度交訴字第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訴字第8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洲全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
字第198號),本院就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八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八六號
有關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
撤銷,此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。
理 由
一、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
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程
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
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
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得
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
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
,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
知意見後,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
式審判程序。茲因發現案件有關過失傷害部分,有不宜行簡
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撤銷此部分簡式審
判程序,而依通常程序審判,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
法 官 陳德池
法 官 吳芙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