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緩刑112年度撤緩字第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撤緩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DUONG VAN THANH(越南籍,中文姓名:楊文成)

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聲請撤銷緩
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DUONG VAN THANH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
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064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
,並應於判決確定日6個月內,向公庫支付67,500元,該案
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確定。詎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均未到案,
且未於履行期間支付公庫上開金額,顯已違反緩刑所定負擔
且情節重大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
刑罰之必要,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
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
之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緩刑宣告,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
額;又受緩刑之宣告,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
定負擔情節重大者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
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緩刑宣告,刑法第74條第2
項第4款、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,
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064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
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67,50
0元,於110年7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,有前開判決、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。受刑人於上開案件
確定後,經聲請人按其於警詢、偵訊所提供之彰化縣○○鎮○○
里○○路0段000號聯絡地址,囑警送達執行傳票,通知受刑人
應於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後,受刑人均未遵期報
到並履行緩刑負擔;而因受刑人前於109年5月14日至內政部
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自行到案後再度失聯,於
111年3月18日經該隊註記行方不明,逾期居留天數逾千日,
且其於106年2月23日入境後,迄今再無出境紀錄,聲請人遂
認受刑人雖仍在境內,然住、居所、所在地皆不明,乃以公
示送達之方式,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2月7日上午9時20分到
案執行,惟受刑人屆期始終未到案,且於上開期間並無在監
在押紀錄或遭收容之情形,足認聲請人業已合法送達執行傳
票,上開各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、
送達證書、點名單、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
隊111年7月26日移署中彰勤字第1118020438號書函暨檢附之
外人居停留資料(外勞)-明細內容查詢結果、入出境資訊
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該署111年12月7日公示送達公告、彰化
縣鹿港鎮公所111年12月15日鹿鎮行字第1110031936號函、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
大隊彰化縣專勤隊112年4月6日移署中彰勤字第1128004185
號書函暨檢附之外人居停留資料(外勞)-明細內容查詢結
果存卷可查。基上,受刑人明知其於緩刑期間本應遵期報到
並履行上開判決所命緩刑負擔,且已受合法送達執行傳票,
卻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報到執行,顯然無意履行緩刑附條件之
負擔,逃避司法執行,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
而情節重大,因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,而有執
行刑罰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撤銷緩刑之聲請,核與刑法第
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、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1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