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112年度易字第10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04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忠男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調院偵字第76號),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
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忠男與告訴人梁錦木因釣魚產生糾紛
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接續於民國112年2月11日上午9時11
分許、10時6分許,在彰化縣鹿港鎮吉安路與吉安北路口,
持自備之剪刀,將告訴人停放該處之自小客車(車牌號碼詳
卷)右前車輪、左前車輪之輪胎刺破,致令不堪使用,足生
損害於告訴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
已經本院於112年9月1日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
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啟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112年度易字第104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忠男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調院偵字第76號),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
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忠男與告訴人梁錦木因釣魚產生糾紛
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接續於民國112年2月11日上午9時11
分許、10時6分許,在彰化縣鹿港鎮吉安路與吉安北路口,
持自備之剪刀,將告訴人停放該處之自小客車(車牌號碼詳
卷)右前車輪、左前車輪之輪胎刺破,致令不堪使用,足生
損害於告訴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
已經本院於112年9月1日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
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啟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