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
原 告 黃亥寅

被 告 徐翊超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第38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