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112年度聲字第11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182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受刑人 黄竣郁
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),聲明異議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黄竣郁因涉犯詐欺及毒品等
案件遭判刑確定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部分刑案於民
國111年、112年已執行完畢,扣除已執畢之刑期,仍應執行
有期徒刑3個月。現已入監服刑,卻又收到已執行完畢之刑
事案件執行指揮書,請求查明,並換發總指揮書等語。
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
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
雖定有明文,惟該條所稱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」,係指對被
告之有罪判決,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、從刑及沒收之裁
判而言。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
裁定確定後,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,與科刑之確定判決
具有同等之效力,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
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,應向為該具體宣示
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。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
管轄權之法院為之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由程序上駁回,無
從為實體上之審查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
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黄竣郁(下稱受刑人)前因⒈施用毒品案
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
定;又因⒉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839號
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上訴後,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上字
第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又因⒊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
確定;又因⒋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
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;再因⒌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
易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上訴後,嗣經臺灣高等
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
前開5案件所處之罪刑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
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,嗣由臺灣
彰化地方檢察署(下稱彰化地檢署)以112年度執更字第749
號執行案件指揮執行等情,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
定書、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。
 ㈡是本件受刑人不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,係執行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26號定應執行刑
之確定裁定,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,故受刑人以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
指揮不當,向本院聲明異議,即有未合,其聲明異議為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