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
原 告 曾惇彬

被 告 謝浩然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訴緝字第34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