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
原 告 鍾一嘉
被 告 洪嘉遠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23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張琇涵
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
原 告 鍾一嘉
被 告 洪嘉遠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23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張琇涵
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