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林宏侑
被 告 劉士禾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關於被告劉士禾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(原告關於被告張永靖、王廷維
部分之訴,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)。
二、被告劉士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,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劉士禾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被告劉士禾部分,業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
諭知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提起被告劉士禾部分之
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,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
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謝舒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