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
原 告 吳美珍
被 告 翁瑋業



賴妤婷
林晨莃(原名:林筱娟)

王泳豐


陳家翎

陳家怡
林宜燕
林聖惇

蔡富全

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23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
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
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翁瑋業、蔡富全部分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因此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又被告賴妤婷、林晨莃、陳家翎、陳家怡、林聖惇、王泳豐
、林宜燕部分,雖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3號、第621號
判決該等被告無罪在案。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
明若該案有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,聲請將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附民卷第7頁),爰依前述規定,亦
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9 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
法 官 張琇涵
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