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699號
原 告 鄧昆澤
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
被 告 方瑞璋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刑事案號:112年度易字第1305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 記 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