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運福
黃柏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
61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許運福於民國112年1月21日0
時6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
縣芬園鄉大彰路二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大彰路二段
與員草路二段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
路口行車導引線,係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、轉彎之
界限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,即貿然提前左轉,適有被告即告訴人黃柏暠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二段
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亦疏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
線之規定行駛;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,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
公里;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
要之安全措施,即超速行駛通過上開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
碰撞,致許運福因而受有陰莖撕裂傷、上排牙齒受損、上、
下嘴唇撕裂傷、下巴、左肩部、左手、左大腿、左側膝蓋、
左側小腿擦傷、頭部、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;致黃柏暠因而
受有左側手部挫傷、左側手部第3、4、5掌骨骨折及左側膝
部擦傷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2人各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各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被告即告訴人2人互為告訴後,已於本院審理中均撤
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
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運福
黃柏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
61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許運福於民國112年1月21日0
時6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
縣芬園鄉大彰路二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大彰路二段
與員草路二段路口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且
路口行車導引線,係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、轉彎之
界限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,即貿然提前左轉,適有被告即告訴人黃柏暠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二段
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亦疏未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
線之規定行駛;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,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
公里;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
要之安全措施,即超速行駛通過上開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
碰撞,致許運福因而受有陰莖撕裂傷、上排牙齒受損、上、
下嘴唇撕裂傷、下巴、左肩部、左手、左大腿、左側膝蓋、
左側小腿擦傷、頭部、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;致黃柏暠因而
受有左側手部挫傷、左側手部第3、4、5掌骨骨折及左側膝
部擦傷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2人各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各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被告即告訴人2人互為告訴後,已於本院審理中均撤
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爰
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