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3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36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程凱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2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 由
一、公訴意旨:如附件(起訴書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張程凱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告
訴人沈秀容、沈芩雯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
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,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