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37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3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振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振益於民國112年7月30日7時51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00鄉00路00
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與同縣市某產業道路口時,
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
行,並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復依當時客觀情狀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及此,貿然進入路口,適
有告訴人洪心樂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產
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,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洪心樂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蜘蛛膜下腔出血、右鎖骨骨
折、右側第4、5、6肋骨骨折、胸部挫傷、右肩、右上臂、
左手、右膝擦傷及右手肘傷口癒合不良等傷害。嗣警據報到
場處理,循線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洪振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3年8月15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調解筆錄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113年度交易字第3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振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振益於民國112年7月30日7時51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00鄉00路00
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與同縣市某產業道路口時,
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
行,並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復依當時客觀情狀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及此,貿然進入路口,適
有告訴人洪心樂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產
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,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洪心樂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蜘蛛膜下腔出血、右鎖骨骨
折、右側第4、5、6肋骨骨折、胸部挫傷、右肩、右上臂、
左手、右膝擦傷及右手肘傷口癒合不良等傷害。嗣警據報到
場處理,循線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洪振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
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茲因被告與
告訴人成立調解,告訴人於113年8月15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調解筆錄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