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涵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45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蕭涵予領有合格駕駛執照,於民國112
年7月19日11時1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至該路
段與成功東路交岔路口處時,欲左轉駛入成功東路,本應注
意機車變換車道左轉行駛時,應禮讓左側直行車先行,而依
當時天氣晴,日間自然光線、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,視
距良好,又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自車道右側向左偏駛逕行左轉,適告訴人劉芷妘(所涉過失
傷害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黃淳渝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由西
往東方向行駛,並自被告蕭涵予左後方駛至前開地點,因被
告蕭涵予突然逕行左轉駛入告訴人劉芷妘前方,致其見狀閃
避不及,騎乘機車與被告蕭涵予騎乘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
,2車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劉芷妘因此受有右側鎖骨骨折之
傷害。因認被告曾美麗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劉芷妘告訴被告蕭涵予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蕭涵予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劉芷妘已
與被告蕭涵予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刑
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黃國源
11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涵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45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蕭涵予領有合格駕駛執照,於民國112
年7月19日11時1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至該路
段與成功東路交岔路口處時,欲左轉駛入成功東路,本應注
意機車變換車道左轉行駛時,應禮讓左側直行車先行,而依
當時天氣晴,日間自然光線、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,視
距良好,又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自車道右側向左偏駛逕行左轉,適告訴人劉芷妘(所涉過失
傷害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黃淳渝,沿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由西
往東方向行駛,並自被告蕭涵予左後方駛至前開地點,因被
告蕭涵予突然逕行左轉駛入告訴人劉芷妘前方,致其見狀閃
避不及,騎乘機車與被告蕭涵予騎乘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
,2車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劉芷妘因此受有右側鎖骨骨折之
傷害。因認被告曾美麗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劉芷妘告訴被告蕭涵予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
認被告蕭涵予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劉芷妘已
與被告蕭涵予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刑
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