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冠褕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1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冠褕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中午11時3
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號000-0000自小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市○
○路1段南往北方向行駛至○○路1段、○○路口擬右轉時,原應
注意轉彎時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依當
時天候晴、視距良好、道路平坦無缺陷無障礙,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致右轉時不慎撞及由告訴人蔡錦鳳
所騎乘、沿○○路1段同方向自其後方駛來之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照後鏡,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,受有左
側手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併擦傷、左側踝部擦傷等傷害,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
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達成調
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
狀各1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),揆諸前揭法條
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
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曉汾
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冠褕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1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冠褕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中午11時3
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號000-0000自小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市○
○路1段南往北方向行駛至○○路1段、○○路口擬右轉時,原應
注意轉彎時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依當
時天候晴、視距良好、道路平坦無缺陷無障礙,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致右轉時不慎撞及由告訴人蔡錦鳳
所騎乘、沿○○路1段同方向自其後方駛來之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照後鏡,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,受有左
側手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併擦傷、左側踝部擦傷等傷害,
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
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達成調
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
狀各1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),揆諸前揭法條
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
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曉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