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忠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忠偉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晚上9時39
分許,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,沿彰化縣永靖鄉永靖街由北往
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2段之行車管制號誌交
岔路口,本應注意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或轉彎,應
依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,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
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闖越紅燈,適有告訴人詹
皓宇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中山路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
而受有右手第五掌骨及近端指骨骨折、左手深層撕裂傷(5
公分)併肌腱損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依第303條所
為之不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提
起公訴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茲
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,有
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(見本院卷第75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智炫、翁誌謙到庭執行
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盛輝
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忠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5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忠偉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晚上9時39
分許,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,沿彰化縣永靖鄉永靖街由北往
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2段之行車管制號誌交
岔路口,本應注意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或轉彎,應
依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,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
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闖越紅燈,適有告訴人詹
皓宇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中山路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
而受有右手第五掌骨及近端指骨骨折、左手深層撕裂傷(5
公分)併肌腱損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依第303條所
為之不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提
起公訴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茲
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,有
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(見本院卷第75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智炫、翁誌謙到庭執行
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