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志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0072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
號:113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),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嗣因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:113年度交
簡字第999號),復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盧志忠於民國112年1月29日18時28分許
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機車,沿彰化縣鹿港
鎮鹿和路4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路段147號附近時
,本應注意於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並
不得廻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
注意及此,適有告訴人丁純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同向左側鹿和路4段直行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胸挫傷、右髖挫傷及雙膝挫擦
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斗司刑簡移調字第21
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3年8月9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
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喻涵
113年度交易字第5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志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
0072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
號:113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),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嗣因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:113年度交
簡字第999號),復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盧志忠於民國112年1月29日18時28分許
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機車,沿彰化縣鹿港
鎮鹿和路4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路段147號附近時
,本應注意於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並
不得廻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
注意及此,適有告訴人丁純惠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同向左側鹿和路4段直行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
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胸挫傷、右髖挫傷及雙膝挫擦
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
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斗司刑簡移調字第21
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3年8月9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
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