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4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4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梅千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
9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梅千芳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3時47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
萬年路3段由東南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與育英路183
巷之設有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,應遵守
號誌指示行進,且應知閃光黃燈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需減速
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,然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通過該路口,適告訴人林依彩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育英路由東北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,亦應遵守號誌指示行進,且應知閃
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需減速接近,先停止在該交
岔路口前,禮讓幹道車輛優先通行,認為安全後,方得續行
,竟疏未注意及此,兩車遂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
,並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左側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、槤枷胸、
創傷性氣血胸,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,頭部鈍傷、肢體多處
擦挫傷及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
上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
業於113年8月29日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113年度交易字第54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梅千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
9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梅千芳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3時47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
萬年路3段由東南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至該路段與育英路183
巷之設有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,應遵守
號誌指示行進,且應知閃光黃燈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需減速
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,然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通過該路口,適告訴人林依彩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育英路由東北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,亦應遵守號誌指示行進,且應知閃
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需減速接近,先停止在該交
岔路口前,禮讓幹道車輛優先通行,認為安全後,方得續行
,竟疏未注意及此,兩車遂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
,並受有胸部挫傷合併左側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、槤枷胸、
創傷性氣血胸,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,頭部鈍傷、肢體多處
擦挫傷及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
上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查告訴人與被告
業於113年8月29日調解成立,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