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5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易字第55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順榮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撤緩偵
字第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被
告於拘提到案之訊問程序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3年度交易字第55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順榮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撤緩偵
字第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被
告於拘提到案之訊問程序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