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永堆
曾珮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3
4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永堆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10時6分許
,在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前,由東往西
方向步行穿越道路時,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
右有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,然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穿越,適被告曾珮姍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其女兒邱○函(000年0月
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,沿彰化縣永靖鄉永寧街由南往北
行駛至該處,亦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
施,竟亦疏未注意及此,雙方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被告陳永
堆因而受有右手肘擦挫傷、右肩、左臀部挫傷等傷害;被告
曾珮姍受有臀部挫傷、左腳踝挫傷、左手臂挫傷、左脅肋挫
傷等傷害;邱○函則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,因認被告2人均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
,於6個月內為之;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
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;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,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
237條第1項、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關於被告2人所涉上開犯嫌,起訴書認其等所為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現雙方已達成和解,且被告2人分別具狀撤回
告訴等情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,揆
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3年度交易字第55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永堆
曾珮姍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3
4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永堆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10時6分許
,在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前,由東往西
方向步行穿越道路時,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時,應注意左
右有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,然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穿越,適被告曾珮姍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其女兒邱○函(000年0月
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,沿彰化縣永靖鄉永寧街由南往北
行駛至該處,亦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
施,竟亦疏未注意及此,雙方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被告陳永
堆因而受有右手肘擦挫傷、右肩、左臀部挫傷等傷害;被告
曾珮姍受有臀部挫傷、左腳踝挫傷、左手臂挫傷、左脅肋挫
傷等傷害;邱○函則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,因認被告2人均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
,於6個月內為之;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
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;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,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
237條第1項、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關於被告2人所涉上開犯嫌,起訴書認其等所為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現雙方已達成和解,且被告2人分別具狀撤回
告訴等情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,揆
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