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6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其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
727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賴其禾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晚間,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00市000街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,於同(30)日晚間8時43分許,途經000街00
0號前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並作隨時
停車之準備,並注意路口車輛動態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
明未開啟或故障、路面鋪裝柏油、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等情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而
未減速,貿然穿越前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而直行,適有告訴
人許榮興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
即告訴人張雅佳沿彰化縣00市00路0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
至左轉往000街方向續行,見狀閃煞不及,雙方車輛發生碰
撞,致許榮興受有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傷、左側拇指擦傷、
腹壁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側足部挫傷等
傷害;張雅佳則受有頸椎神經根病變、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
傷、右側後胸壁擦傷、右側前臂擦傷、右側大腿擦傷、右側
後胸壁挫傷、右踝挫擦傷及外傷性頸椎受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許榮興、張雅佳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
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等已具狀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靖淳
113年度交易字第56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其禾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
727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賴其禾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晚間,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00市000街由東
往西方向行駛,於同(30)日晚間8時43分許,途經000街00
0號前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並作隨時
停車之準備,並注意路口車輛動態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
明未開啟或故障、路面鋪裝柏油、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等情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而
未減速,貿然穿越前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而直行,適有告訴
人許榮興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
即告訴人張雅佳沿彰化縣00市00路0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
至左轉往000街方向續行,見狀閃煞不及,雙方車輛發生碰
撞,致許榮興受有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傷、左側拇指擦傷、
腹壁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側足部挫傷等
傷害;張雅佳則受有頸椎神經根病變、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
傷、右側後胸壁擦傷、右側前臂擦傷、右側大腿擦傷、右側
後胸壁挫傷、右踝挫擦傷及外傷性頸椎受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
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許榮興、張雅佳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
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
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本件因告訴人等已具狀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靖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