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5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明通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明通於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3時50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
路00號前,起步往左迴轉,欲進入浮圳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
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
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及轉彎車應讓直
行車先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
注意及此,適有告訴人林琦叡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浮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
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及四肢擦挫傷等傷
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
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達成和
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
(見本院卷第69頁)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
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曉汾
113年度交易字第5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明通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明通於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3時50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
路00號前,起步往左迴轉,欲進入浮圳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
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
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及轉彎車應讓直
行車先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
注意及此,適有告訴人林琦叡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浮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
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及四肢擦挫傷等傷
害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
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須告訴乃論,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達成和
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
(見本院卷第69頁)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,由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
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曉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