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6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66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田宇麗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字
第37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田宇麗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5時46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小客車,沿彰化縣○○鄉○道0
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北向208.7公里內側時,本應注
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告訴人葉芊每所駕駛,沿同車道、
行向在前方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亮起煞車燈
之情,仍貿然前行,因而追撞告訴人之車輛,致告訴人車輛
推撞前方由張晉評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
再致張晉評車輛推撞其前方由陳嘉軒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
0000號自小客車,致告訴人受有右手手部挫傷、頭部挫傷、
肩頸拉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不受理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
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與被告
成立調解,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
回告訴狀附卷可稽。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