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0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70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弘銘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98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弘銘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9時55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員林
市員林大道三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員林大道3段與條
和十二街路口時,本應注意閃光黃燈號誌表示「警告」,車
輛應減速接近、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等情,而依當時狀態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穿越上開路口
。適黃桂香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條和
十二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,亦疏未注意閃光紅燈
號誌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
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,而即逕
行駛入該路口左轉員林大道三段,兩車因而碰撞,致告訴人
黃桂香人、車倒地,受有顱內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、左臉
頰挫傷併血腫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35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113年度交易字第70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弘銘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98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弘銘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9時55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員林
市員林大道三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員林大道3段與條
和十二街路口時,本應注意閃光黃燈號誌表示「警告」,車
輛應減速接近、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等情,而依當時狀態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穿越上開路口
。適黃桂香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條和
十二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,亦疏未注意閃光紅燈
號誌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
口前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,而即逕
行駛入該路口左轉員林大道三段,兩車因而碰撞,致告訴人
黃桂香人、車倒地,受有顱內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、左臉
頰挫傷併血腫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35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
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