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2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72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尚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2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尚喆於民國113年6月4日中午,駕駛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1
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瑤鳳路與員鹿路1段路口欲左轉
入員鹿路1段(往東)續行之際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左轉彎時應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
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先行,且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
道路無照明設備,路面鋪裝柏油、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、有行車管制號誌、號誌動作正常,客觀上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亦無注意
車前狀況,適告訴人張維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東明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前開路口,欲左轉續往員
鹿路1段(往西)行駛,見狀閃煞不及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腳踝擦傷、右側足跟擦傷等
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聲請
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
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蕉杏
113年度交易字第72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尚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2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尚喆於民國113年6月4日中午,駕駛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1
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瑤鳳路與員鹿路1段路口欲左轉
入員鹿路1段(往東)續行之際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左轉彎時應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
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先行,且依當時天候晴,日間
道路無照明設備,路面鋪裝柏油、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、
視距良好、有行車管制號誌、號誌動作正常,客觀上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亦無注意
車前狀況,適告訴人張維麟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東明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前開路口,欲左轉續往員
鹿路1段(往西)行駛,見狀閃煞不及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腳踝擦傷、右側足跟擦傷等
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聲請
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
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