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7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志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860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
號:113年度交易字第555號),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嗣因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:113年度交
簡字第1424號),復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志豪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58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鎮○
○路0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○○路0段與○○路0段000
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在車道上右轉駛往路外時,應
先顯示右轉方向燈,並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狀態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○○路0段000
巷。適告訴人阮秀如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○○路0段由北往南方向路外行駛至上開路口,不及閃避
右轉之被告車輛而與之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受有左
側手肘擦傷、雙側膝部擦傷、左側小腿擦傷、腹壁擦傷、左
側膝部開放性傷口、左腰部擦挫傷等傷害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321號
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3年11月11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
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喻涵
113年度交易字第7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志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860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
號:113年度交易字第555號),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嗣因告訴
人撤回告訴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:113年度交
簡字第1424號),復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志豪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58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○○鎮○
○路0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○○路0段與○○路0段000
巷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在車道上右轉駛往路外時,應
先顯示右轉方向燈,並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狀態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○○路0段000
巷。適告訴人阮秀如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○○路0段由北往南方向路外行駛至上開路口,不及閃避
右轉之被告車輛而與之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受有左
側手肘擦傷、雙側膝部擦傷、左側小腿擦傷、腹壁擦傷、左
側膝部開放性傷口、左腰部擦挫傷等傷害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本院113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321號
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於113年11月11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
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喻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