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8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78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智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3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智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13時28分
許,騎乘腳踏自行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西勢街由西往東方向
行駛,行至西勢街與自強南路22巷設有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
時欲左轉,本應注意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,應靠右側
路邊順向行駛,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,並應遵守交通
號誌、標線之指示,而依當時狀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於順向車道之停止線前停等紅燈,不當
逆向行駛。適告訴人江欣芹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自強南路22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交岔
路口時欲右轉,兩車因而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
受有左側肱骨幹骨折、左側遠端肱骨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45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3年度交易字第78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智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
字第3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智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13時28分
許,騎乘腳踏自行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西勢街由西往東方向
行駛,行至西勢街與自強南路22巷設有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
時欲左轉,本應注意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,應靠右側
路邊順向行駛,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,並應遵守交通
號誌、標線之指示,而依當時狀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於順向車道之停止線前停等紅燈,不當
逆向行駛。適告訴人江欣芹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自強南路22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交岔
路口時欲右轉,兩車因而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
受有左側肱骨幹骨折、左側遠端肱骨骨折等傷害,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45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