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9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7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萬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4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萬清於民國113年1月14日8時2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彰化縣二林鎮儒林
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儒林路2段518號前,理應注
意車輛行至人車擁塞路段,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
要之安全措施。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
於注意,適右前方有告訴人楊月鳳亦未注意行經人車擁擠路
段,應靠邊行走,旋遭被告駕駛之車輛撞擊,當場倒地並受
有左膝擦傷、右膝擦傷、左肩挫傷、下背挫傷、第3至5腰椎
脊椎狹窄併左側神經壓迫、左側坐骨神經炎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彰化縣○○鎮○○○○○000○○○○○0號調解
書及告訴人於114年1月15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
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韋樺
113年度交易字第7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萬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4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萬清於民國113年1月14日8時20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彰化縣二林鎮儒林
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儒林路2段518號前,理應注
意車輛行至人車擁塞路段,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
要之安全措施。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
於注意,適右前方有告訴人楊月鳳亦未注意行經人車擁擠路
段,應靠邊行走,旋遭被告駕駛之車輛撞擊,當場倒地並受
有左膝擦傷、右膝擦傷、左肩挫傷、下背挫傷、第3至5腰椎
脊椎狹窄併左側神經壓迫、左側坐骨神經炎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、第307條即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涉
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,告訴人
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彰化縣○○鎮○○○○○000○○○○○0號調解
書及告訴人於114年1月15日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
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公訴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