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82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82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承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8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承鏞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4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和美
鎮線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彰美路設有管制
號誌交岔路口之轉向彎道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
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右轉彎至彰美路3段246號前,適告訴人杜珮貞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美路3段由東往西
方向直行行駛,行至上開地點時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致閃煞失控自摔倒地,因而受有胸
壁挫傷、左膝及左足踝擦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31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3年度交易字第82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承鏞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81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承鏞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42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和美
鎮線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同路段與彰美路設有管制
號誌交岔路口之轉向彎道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
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右轉彎至彰美路3段246號前,適告訴人杜珮貞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美路3段由東往西
方向直行行駛,行至上開地點時,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隨
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致閃煞失控自摔倒地,因而受有胸
壁挫傷、左膝及左足踝擦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
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
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
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卷第31頁)在卷可稽,依照前
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