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8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8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義成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45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鄭義成之普通貨車駕駛執照業於民國11
1年11月3日遭註銷,仍於113年2月29日5時55分前某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大貨車,將之由北往南方向停放
在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柳橋路旁,其本應注意汽車停車時,
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之處所,不得停車,且停車時不得
占用車道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
意於此而貿然占用車道停車,且未妥善設置安全警示措施,
嗣於同日5時55分許,適告訴人汪○畇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柳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疏未注
意而貿然前行,其機車前車頭因而撞及上開自用大貨車後車
尾,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、顏面骨骨折、
左肱骨骨折、右饒尺骨骨折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113年度交易字第8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義成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45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鄭義成之普通貨車駕駛執照業於民國11
1年11月3日遭註銷,仍於113年2月29日5時55分前某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自用大貨車,將之由北往南方向停放
在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柳橋路旁,其本應注意汽車停車時,
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之處所,不得停車,且停車時不得
占用車道,而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
意於此而貿然占用車道停車,且未妥善設置安全警示措施,
嗣於同日5時55分許,適告訴人汪○畇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柳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疏未注
意而貿然前行,其機車前車頭因而撞及上開自用大貨車後車
尾,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、顏面骨骨折、
左肱骨骨折、右饒尺骨骨折等傷害等情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
。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
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,依上揭法條規定,
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