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8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84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子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14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為:被告楊子萱於民國113年5月5日下午4時2分
許,騎乘腳踏車沿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
至該路段00巷0號前,本應靠右行駛,亦需注意與他車行駛
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然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改變動線往右偏向行駛,
適告訴人蔡健祥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○
○路自後同向右側行駛至該處,亦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竟疏未注意及此,因之閃煞失控而倒
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腕部挫傷、手肘擦傷、右側腕部擦傷
、腹壁擦傷、左側小腿擦傷及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依第303條所
為之不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4年2月9日對被
告撤回告訴(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本院)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
1件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冠慧
113年度交易字第84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子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14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為:被告楊子萱於民國113年5月5日下午4時2分
許,騎乘腳踏車沿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
至該路段00巷0號前,本應靠右行駛,亦需注意與他車行駛
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然依當時情狀,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改變動線往右偏向行駛,
適告訴人蔡健祥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○
○路自後同向右側行駛至該處,亦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竟疏未注意及此,因之閃煞失控而倒
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腕部挫傷、手肘擦傷、右側腕部擦傷
、腹壁擦傷、左側小腿擦傷及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依第303條所
為之不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4年2月9日對被
告撤回告訴(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本院)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
1件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冠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