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84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8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文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66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文宏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
4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
化市龍涎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彰化市○○○路000號前
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於未劃分向標線道路,應靠右行駛,
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,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
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靠右行駛,適有告訴人鄭皓謙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龍涎北路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處,亦未靠右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因而受有右臉、兩手、右膝、左腳踝多處挫擦傷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,並於114年1月20日具
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、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
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開說明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亭竹
113年度交易字第8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文宏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466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文宏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
4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彰化縣彰
化市龍涎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彰化市○○○路000號前
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於未劃分向標線道路,應靠右行駛,
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,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
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未靠右行駛,適有告訴人鄭皓謙騎
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龍涎北路由東往西
方向行駛至該處,亦未靠右行駛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因而受有右臉、兩手、右膝、左腳踝多處挫擦傷等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
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,並於114年1月20日具
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、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
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開說明,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
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