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
原 告 陳宗仁



被 告 陳綿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70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
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法 官 熊霈淳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