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
原 告 郭泰誼
被 告 許嘉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280號),經上列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鮑慧忠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
原 告 郭泰誼
被 告 許嘉佑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280號),經上列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法 官 鮑慧忠
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