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
原 告 謝宇咨

被 告 周均壕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47號、113年
度交簡字第1300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。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