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
原 告 陳勝豐
被 告 簡鳳綿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66號(即113年交易字第614
號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
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方維仁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
原 告 陳勝豐
被 告 簡鳳綿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66號(即113年交易字第614
號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
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
法 官 巫美蕙
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方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