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
原 告 姚宏潔
蔡朝元
上列原告因被告吳壬潤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51
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,具狀補正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起訴狀所載被告「吳壬潤之雇主」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
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。前項訴狀,準
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起訴應記載以下事項,並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
4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
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
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
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21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,就被告「吳
壬潤之雇主」部分,未記載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不符上開刑
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
、第3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法定程式,而原告雖聲
請本院函查被告案發時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,以查明被告之
雇主為何人,然經本院查詢後,其結果為被告案發時並未投
保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,此有投保查詢資料紙在卷可參,是
被告所提出之訴狀應記載事項尚有欠缺,此項欠缺尚非不得
補正,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
之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蕎甄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
原 告 姚宏潔
蔡朝元
上列原告因被告吳壬潤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51
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,具狀補正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起訴狀所載被告「吳壬潤之雇主」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
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。前項訴狀,準
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起訴應記載以下事項,並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
4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
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
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
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21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,就被告「吳
壬潤之雇主」部分,未記載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不符上開刑
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
、第3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法定程式,而原告雖聲
請本院函查被告案發時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,以查明被告之
雇主為何人,然經本院查詢後,其結果為被告案發時並未投
保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,此有投保查詢資料紙在卷可參,是
被告所提出之訴狀應記載事項尚有欠缺,此項欠缺尚非不得
補正,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
之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