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0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028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元新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071號)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胡元新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更正、補充如下外,其餘均與檢察
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:
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「112年12月22日1時13分許」之記載更正
為「112年12月22日1時13分前之某時許」。
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「並對其」之記載更正為「並於同日1時1
3分許對其」。
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元新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,並刪除監視
錄影截圖8張、現場照片4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即有因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,此
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9
-12頁),理應深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飲用
酒類後,在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.49毫克之情況下駕駛
自用小客車上路,罔顧自己生命、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
全,所為實值非難;兼衡其前次所犯公共危險案件相距本案
犯行時間之久暫,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未婚、無業
、須扶養父親、妹妹與患病之母親、生活開銷仰賴每月新臺
幣3萬多元之政府補助及民間捐助支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
(見本院卷第36頁),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,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》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【附件】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3年度偵字第2071號
  被   告 胡元新 男 52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巷000號
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巷0弄00
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
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胡元新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9時許,在其位於彰化縣○○鄉○
○路0段00巷0弄00號之居處,飲用高粱酒後,竟不顧其注意
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,於同日21時許,
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
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3段行駛。嗣於112年12
月22日1時13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時,不慎
擦撞施閔祥設置於該處工地外之警示三角錐,經警據報到場
處理,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測試,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
為每公升0.49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胡元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
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、監視錄影截
圖8張、現場照片4張、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。足認
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罪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許景睿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
書 記 官 陳彥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