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三畛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265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(原案號:113年度
交易字第445號)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依簡易處刑程
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三畛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
  林三畛於民國112年5月14日下午1時5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
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00鄉00路由南往北方向行
駛,於行經該路段與00巷口時,本應注意汽車迴轉前應暫停
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且依
當時天氣陰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村里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
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
未注意及此,貿然向左迴轉,適有許鴻彬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00路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,致遇
狀況煞閃不及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許鴻彬因而受有左
無名指擦傷、左膝擦傷、左小腿擦傷、左膝挫傷、右髖部挫
傷、右側髖關節創傷造成股骨頭崩塌及關節炎等傷害。嗣經
林三畛報警,警方前往處理時,林三畛在場,且於有犯罪偵
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,承認其為肇事人,而就上開
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 ㈠被告林三畛(下稱被告)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
(見偵卷第9至14頁、調偵卷第21至22頁、本院卷第52頁)

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鴻彬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(見偵卷第15至19
、59、107至108頁)。
 ㈢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(見偵卷第49頁)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
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(見偵卷第51頁)、員榮醫療
社團法人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(見偵卷第53頁)、告訴人受
傷照片(見偵卷第57至59頁)。
 ㈣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(見偵卷
第23頁)、現場及車損照片(見偵卷第27至47頁)、道路交
通事故現場圖(見偵卷第71頁)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
㈡-1(見偵卷第73至74頁)。
 ㈤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3年1月24日函及檢附鑑定意見
書(見偵卷第97至102頁)。
三、論罪科刑
㈠核被告林三畛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。又本
案車禍事故發生後,被告報警,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
未報名肇事人姓名,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,被告在場,並當
場承認為肇事人,業經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(見偵卷第13
頁),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
表(見偵卷第63頁)在卷可證,足認其符合自首之要件。爰
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,減輕其刑。
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
肇事地點,本應注意汽車迴轉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
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轉,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,
因而發生本件車禍,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
,其過失行為實屬可責;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本件經
鑑定後,鑑定意見認被告為肇事主因、告訴人為肇事次因(
見偵卷第101頁之上開意見書之鑑定意見)之被告違反義務
之程度,及參卷附照片(見偵卷第27至46頁)所示,被告所
駕駛車輛右前車頭及保險桿毀損嚴重、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
左側亦損壞嚴重,可見當時撞擊力道之大,並衡告訴人之傷
勢之犯罪造成之損害;雖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
然此部分依被告陳述實因保險公司無法認定告訴人髖關節傷
勢與事故相關而無法理賠,致雙方金額差距過大等語(見本
院卷第27頁);兼量被告於警詢中自陳:高職肄業,職業為
營造業,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9頁)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1項,刑法284條前
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
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蔡雲璽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