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0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09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啓川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69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郭啓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併所犯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「1
7時10分許」更正為「17時11分許」,以及證據部分增列「
駕籍詳細資料報表」、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外,均引用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
,判決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提
起上訴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 記 官 彭品嘉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695號
  被   告 郭啓川 ○ ○○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之0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郭啓川於民國113年7月14日23時至24時許,在南投縣竹山鄉
友人住處,飲用酒類後,仍於翌(15)日14、15時許,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。嗣於15日16時37分許,行
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前,因不勝酒力自後方追撞停放
在路旁由黃煥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貨車(無人
受傷)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發現郭啓川身上散發酒味,於1
5日17時10分許,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
每公升0.75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郭啓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證人黃煥堯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(三)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四)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溪湖交通分隊-監視器截圖、道
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道路交
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、現場與車損照片、彰化縣
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檢 察 官 蔡奇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