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1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16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巫宸葦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87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巫宸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
以上,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偵字第8726號
  被   告 巫宸葦 男 OO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弄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巫宸葦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17日12時許及同(17)日17時30
分許起至同(17)日18時許止,在不詳地點及彰化縣田中鎮
之黃昏市場內飲酒後,仍於同(17)日19時25分許,自彰化
縣田中鎮境內之田中黃昏市場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貨車上路。嗣於同(17)日19時28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0段000號即「景崧文化教育園區龍江館」旁之聯絡道路
時,不慎撞擊行走在前之吳柏睿(吳柏睿受傷並提告過失傷
害罪嫌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,經警據報到場,當場對巫
宸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(17)日19時58分許
,測得結果達每公升1.23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  (一)被告巫宸葦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。
  (二)證人吳柏睿於偵查中之證述。
  (三)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
表。
  (四)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現場與車損照片、職務報告(11
3年5月17日出具)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檢 察 官 高如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