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HO HAU VIET (中文名字:胡後越 越南國人士)
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73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HO HAU VIET (中文名子:胡後越)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HO HAU VIET (中文名子:胡後越)所為,係犯刑法第
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
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。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
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,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
害性透過學校教育、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,為時甚
久,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,理應知之甚詳
,竟仍酒後騎車上路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1毫克,行
為甚屬不該;兼衡被告為越南籍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
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從事
製造業技工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故外國人犯罪經
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
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
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
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(最高法
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院審酌
被告係合法申請來臺工作(見偵卷第45頁),且本案並無造成
他人傷亡又無前科,犯罪情節非鉅,認經以本案偵審程序及
量處上開刑期後,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
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方維仁
          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 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速偵字第738號
  被   告 HO HAU VIET (越南)
            (中文姓名:胡後越,越南籍) 
            男 00歲(民國00年【西元0000】
              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00號
居所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 護照號碼:M0000000號
           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HO HAU VIET自民國113年7月27日18時許至21時許止,在其
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宿舍,飲用酒類後,於同日23時30分
許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3
時30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附近,為警執行取
締酒駕勤務攔查,發現其身酒氣濃厚,於同日23時38分許,
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公升0.51毫克。
另扣得毒品咖啡包2包(另由警方偵辦中)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HO HAU VIE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證
號查詢機車車籍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 顗 安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
書 記 官 陳 俐 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