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鍾俊傑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速偵字第80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鍾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
以上,處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
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807號
被 告 鍾俊傑 男 OO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
居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鍾俊傑於民國113年8月17日晚間某時起,在彰化縣某址之友
人住處,飲用酒類後,仍於翌(18)日11時30分許,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113年8月18日11時
33分許,行經彰化縣彰化市建國西街與建國北路101巷口時
,與張宜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(無人
受傷)發生碰撞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發現鍾俊傑身上散發
酒味,並於同日11時45分許,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
試,結果達每公升0.45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鍾俊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證人張宜平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四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現
場照片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、車牌查詢機車車籍、道路
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檢 察 官 吳皓偉
113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鍾俊傑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速偵字第80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鍾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
以上,處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
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807號
被 告 鍾俊傑 男 OO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
居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鍾俊傑於民國113年8月17日晚間某時起,在彰化縣某址之友
人住處,飲用酒類後,仍於翌(18)日11時30分許,騎乘車牌
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113年8月18日11時
33分許,行經彰化縣彰化市建國西街與建國北路101巷口時
,與張宜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(無人
受傷)發生碰撞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發現鍾俊傑身上散發
酒味,並於同日11時45分許,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
試,結果達每公升0.45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鍾俊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證人張宜平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四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現
場照片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、車牌查詢機車車籍、道路
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檢 察 官 吳皓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