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28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28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榮祥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8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江榮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江榮祥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
罪。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、控制能力具有不
良影響,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
狀況薄弱,因而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,對一般往來之公眾
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猶漠視自己安危,更枉顧
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,又經測得飲酒後呼氣
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5毫克,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,本
次酒駕為初犯,無發生交通事故;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
程度,無業,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
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方維仁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
附件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速偵字第847號
  被   告 江榮祥 男 00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號
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江榮祥於民國113年8月29日22時30分許,在彰化縣員林市之
員林公園內飲用啤酒後,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
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
翌日(30日)凌晨1時10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上路。嗣行經彰化縣員林市○○街與○○路之交岔路口
處,為警攔查,並於該日凌晨1時40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
達每公升0.75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江榮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
定合格證書影本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
通知單影本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存卷可按。足認被告之自
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江榮祥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
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檢 察 官 詹雅萍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日
書 記 官 陳演霈
附記事項:
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
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
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
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
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