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29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2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德勝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934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
: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),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葉德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
)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葉德勝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之罪。
(二)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,因公共危險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
處有期徒刑3月、5月確定,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,於111
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及
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證,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,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
,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敘明被告為累犯,請依法加重其刑
等語,本院審酌被告理應警醒其酒駕前案紀錄,卻仍再犯
酒駕案件,顯見其不知悔改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
加重其刑。
(三)爰審酌被告有相當社會歷練,且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
應駕車之觀念,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長期廣為宣達
週知,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,應已
具有相當程度之違法性意識,卻仍酒後猶心存僥倖,騎乘
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48毫
克,足徵其已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
產生危險;惟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且本次幸未釀
成災害,惡性不重;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無
業、家庭經濟為勉持(偵卷第9頁)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
以示懲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113年度交簡字第12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德勝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934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
: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),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葉德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
)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葉德勝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之罪。
(二)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,因公共危險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
處有期徒刑3月、5月確定,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,於111
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及
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證,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,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
,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敘明被告為累犯,請依法加重其刑
等語,本院審酌被告理應警醒其酒駕前案紀錄,卻仍再犯
酒駕案件,顯見其不知悔改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
加重其刑。
(三)爰審酌被告有相當社會歷練,且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
應駕車之觀念,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長期廣為宣達
週知,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,應已
具有相當程度之違法性意識,卻仍酒後猶心存僥倖,騎乘
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48毫
克,足徵其已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
產生危險;惟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且本次幸未釀
成災害,惡性不重;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無
業、家庭經濟為勉持(偵卷第9頁)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
以示懲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