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14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4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世嘉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263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謝世嘉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謝世嘉於肇事後犯罪尚未被發覺前,向到場處理員警承
認為肇事人,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
紀錄表在卷可稽,合於自首要件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
減輕其刑
三、爰審酌被告謝世嘉本案之過失情節、應負全部過失責任、告
訴人何峻銘傷勢輕微,暨參酌其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、已經
退休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
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
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涵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12637號
  被   告 謝世嘉 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
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謝世嘉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上午11時1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自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路旁起
駛,欲將車輛駛入員東路2段東向車道時,本應注意汽車起
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駕駛該車駛入
員東路2段東向車道,適有何峻銘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員東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並行經此處
,兩車即因而發生擦撞,致何峻銘因而受有右足踝挫傷之傷
害。謝世嘉於肇事後留待現場,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,當場
承認為肇事者,自首而願接受裁判。
二、案經何峻銘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謝世嘉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告訴人何峻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。
(三)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談話
紀錄表、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、現場照片。
(四)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與擷取照片。
(五)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(六)彰化縣○○鎮○○000○0○0○○鎮○○○0000000000號函與檢附資料
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又被告於上
開犯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,主動向
到場處理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願接受裁判,合於刑法第
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,依法得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09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 佩 瑩 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0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包 昭 文


附錄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