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有明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2年度偵字第219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有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黃有明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
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(本款並未於民國112年12月2
7日修正,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)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
得酒後駕車之觀念,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
升0.62毫克之情況下,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不
僅漠視自己安危,亦罔顧公眾之生命、身體安全,實有可
議之處。且被告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
處分,竟仍再犯本案,顯未能記取前案之教訓。惟念及被
告犯後尚知認錯、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佳,兼衡其國中
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
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、鄭羽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林佑儒
附錄論罪科刑條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2年度偵字第21904號
  被   告 黃有明 男 67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街00
             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有明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10時20分至11時30分許,在彰化
縣伸港鄉水尾市場內,飲用高粱酒若干後,竟基於酒後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隨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1時34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
段000號時,自撞楊証中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-000號營
業大貨車後送醫,警獲報到場處理,並於同日12時39分許,
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.62毫克而查獲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。  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. 被告黃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、地飲酒後騎乘機車之事實。 2. 證人楊証中於警詢時之證述。 證明被告酒後騎車而自撞其所有車輛之事實。 3. 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。 證明被告於112年10月27日12時39分許,為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,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62毫克之事實。 4.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駕籍詳細資料報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、現場照片各1份。 佐證被告上開酒後騎車犯行之事實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 3  日
檢 察 官 吳 曉 婷
                  鄭 羽 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