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軒豪

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段00巷00弄00號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撤緩速偵字第1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葉軒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梁永慶
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號
  被   告 葉軒豪 男 42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路0
            段00巷00弄00號
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
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葉軒豪自民國112年5月3日19時30分許起,在彰化縣彰化市
快官里土地公廟,飲用酒類後,仍於同日21時30分許,騎乘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2時55分
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號前時,不慎碰撞洪學賓所駕駛,
適停在該處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僅葉
軒豪受傷),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
公升0.28毫克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。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(一)被告葉軒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證人洪學賓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四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道路
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-1、現場與車
損照片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楊聰輝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1 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魯麗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