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9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交簡字第9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沈金汝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調偵字第391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沈金汝犯過失傷害人罪,處拘役肆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倒
數第3行以下所載「左前」更正為「右前」、補充證據「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」外,餘均引用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(院)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馬竹君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113年度交簡字第9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沈金汝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調偵字第391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沈金汝犯過失傷害人罪,處拘役肆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倒
數第3行以下所載「左前」更正為「右前」、補充證據「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」外,餘均引用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(院)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馬竹君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